交强险、车辆损失险一个都没少,为什么发生了事故,只获得了交强险赔偿,而车辆损失险却不赔呢?最近,市区的周先生为此与保险公司走上了仲裁庭,最终他才明白,要怪只能怪自己没有按时年检。
【案例简介】
去年8月10日,周先生为自己的本田轿车向市区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及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险等险种,保险期限自2009年8月10日零时至2010年8月9日24时止,保费合计5860元。去年9月22日下午,周先生驾车时与另外一辆轿车追尾碰撞,造成二车损坏。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调查之后,认定周先生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周先生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但保险公司调查后认为,对该次事故中对方车辆的修理费用3299元予以理赔,对周先生的那辆本田车则不予以理赔,理由是该车未按时年检,按规定不予定损也不予理赔。由于周先生的车辆修理费用高达12000余元,投了保却没获赔,周先生遂向绍兴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周先生认为,保险公司当初仅向他提供了保险凭证,对被申请人所提供的保险条款未作说明。因此,有关未经年检不予赔偿的相关条款对他不产生相应的效力。更重要的是,这起交通事故,虽然由他承担全部责任,但其实质是自己操作不当引起的追尾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而非车辆的安全性能减少及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年检而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未经年检为由不予赔偿,理由不充分。
对于周先生的说法,保险公司方面提出,他们提供给周先生的保单中,有关免责条款的内容字体加粗,标志显著,并附有单独制作的“投保人声明”。对此,周先生也已签字确认并同时表示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均已经明了,可认定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此外,在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中,也明确指出“该机动车因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据此,保险公司表示,他们不予理赔,完全合理合法。
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仲裁庭认为,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拒绝理赔,符合法律规定,遂做出裁决,驳回了申请人周先生的仲裁申请。对于此案,绍兴仲裁委员会认为,机动车按时进行年检,是车辆安全行驶的保障,这既是交通法规的规定,也是不少保险公司所要求的。通过此案,给广大车主提了个醒,千万别因为一时耽搁,而误了大事。 苏州交通事故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