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张某因发生交通事故进行摄片验伤,其后发现自己怀孕,因担心胎儿受辐射影响进行流产,日前,太仓法院判决肇事方车辆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14年9月中旬,张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与被告陈某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张某当即摔倒在地,后张某至医院验伤,医生对原告的颈椎、胸椎、骶尾椎等多出进行了X光检查,并进行相关治疗。交警认定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次日,张某与陈某达成调解协议,陈某负担张某的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时隔五日,张某感不适至医院检查,确定已怀孕40天,经咨询医生,张某认为摄片辐射可能对胎儿发育有不利影响,决定进行人工流产。张某于2014年10月初进行了终止妊娠手术。张某认为其终止妊娠损失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且该手术对其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故起诉至法院要求驾驶人陈某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陈某发生交通事故后进行摄片验伤及治疗,系医疗所需。摄片检查时,张某孕龄为一个月左右,其在不知自己已经怀孕的情况下进行了摄片。根据法院向医生的咨询意见,孕妇怀孕后三个月内,禁止摄片,摄片可能会导致胎儿畸形。张某担心摄片对胎儿产生不利影响,决定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符合常情。所以张某实施终止妊娠手术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联系。虽然张某与陈某已经于2014年9月22日达成调解协议,但是张某因终止妊娠造成的损失系签订协议时无法预见,故法院认为张某在签订调解协议后因实施终止妊娠手术而造成的损失应该得到相应赔偿。因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故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因终止妊娠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计4500元。 苏州交通事故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