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肇事车辆虽未直接与被害人驾驶的车辆碰撞,但其车辆撞到动物后开启了一个危险源,该危险源又致被害人车辆翻倒,被害人的伤害与该危险源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对肇事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2012年4月24日,河南省邓州市构林镇某村村民魏某驾驶陈某所有的豫RXXXXX号“东风”小型客车,沿邓州市邓襄路自北向南行至该市构林镇魏集街十字路口处,撞到横穿道路的一条狗,狗随即窜至路东边,与刘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前轮相撞,致使三轮车翻倒,刘某及乘坐人崔某受伤。后陈某将刘某、崔某送至邓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并为二人垫付医疗费用5820元,刘某住院治疗l5天,崔某住院治疗71天。另:豫RXXXXX号“东风”小型客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下称大地财险南阳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后因各方未就事故赔偿达成一致,刘某和崔某将大地财险南阳公司及魏某、陈某诉至邓州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损失共计3.10177万元(含陈某垫付的医疗费5820元)。
【裁判】
邓州市法院认为,魏某驾驶小型客车与横穿道路的狗相撞,狗又与对向行驶的刘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三轮车翻倒,驾驶人刘某及乘坐人崔某受伤的事故,双方之间的纠纷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刘某、崔某因该交通事故遭受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五项损失合计3.20884万元。陈某的豫RXXXXX号小型客车在大地财险南阳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险,刘某、崔某要求赔偿的损失3.10177万元(含陈某垫付的医疗费5820元),未超出合理范围,故应由大地财险南阳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邓州市法院判决:大地财险南阳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刘某、崔某保险赔偿金25197.7元,支付陈某垫付医疗费5820元。
大地财险南阳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南阳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魏某驾驶车辆与狗相撞,所撞的狗在惊吓之中,慌不择路又撞上刘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并造成刘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翻倒,致刘某、崔某受伤,所以刘某、崔某的受伤与肇事车辆存在因果关系。
2013年4月28日,南阳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1、从民事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上看,本案应属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通常情况下,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具备四个要件:具有危害行为,行为人主观具有过错,产生损害结果,危害行为和损害结果间有因果关系。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构不成侵权民事责任。本案中,魏某驾驶的肇事车辆虽然未直接与刘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但魏某驾驶的车辆撞到一条狗,开启了一个危险源,该危险源又致刘某驾驶的车辆翻倒,刘某、崔某的受伤与魏某驾驶的车辆开启的危险源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魏某驾驶的车辆在大地财险南阳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大地财险南阳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2、从动物侵权纠纷的相关规定看,保险公司亦应承担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魏某驾驶的车辆撞到了狗,导致狗在受到惊吓的情况下,又撞到了被害人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并最终酿成事故。可见,致使狗造成他人伤害是由魏某驾驶车辆操作不当的行为过错造成的,那么,大地保险公司就应该为所投保车辆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至于保险公司上诉称,原告应向狗的主人索赔,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可见,是否向狗的主人主张权利是被害人的一项诉讼选择权,即便向狗主人主张了赔偿权利,狗的主人也可以通过该条的规定向保险公司追偿。 苏州交通事故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