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省高支队昆石大队(以下简称“昆石大队”)推出了一项便民措施——将人民调解制度引入到交通事故的处理中。昨日下午,昆石大队公开举行了一场别开生面的调解会,并成功地在诉前调解了一起交通肇事死亡赔偿案。这意味着,从即日起,市民因交通事故产生纠纷,除向交警部门申请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外,还能申请由人民调解员调解。据悉,这在我省尚属首次。
司机饮酒驾车酿惨祸
3月29日深夜,昆明市宜良人刘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由石林驶往昆明方向。次日凌晨,刘某驾车以约122公里/小时的车速行驶至昆石高速公路K73+500M处时,撞上由范某驾驶的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造成刘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4月21日,昆石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因饮酒后驾车、超速行驶,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范某因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承担次要责任。
刘某家属、范某双方在接到事故认定书后无异议,向昆石大队申请对此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办公室成了“小法庭”
在昆石大队门口,有间不足100平方米的办公室。现在改装成人民调解办公室,专门用来从事交通事故的调解工作,俨然一个“小法庭”,昨日下午两点左右,当事人双方早早地来到昆石大队,依次落座后个个显得一脸沉重。
几天前,当受害者刘某家属和肇事司机范某向昆石大队提交了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时,其实他们并不知道,连同两位人民调解员,他们已经成为了新闻人物。因为这起案件,是昆石大队推行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制度以来,第一起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的案件,在全省也是第一次。
调解会议由昆石大队事故中队两名警官主持,在这间特殊的办公室里,貌然两个“法官”,两位调解员,也好像法庭里的“陪审员”,两方当事人也好像法庭上的原、被告双方。
两位调解员都是调解能人
两位人民调解员来自宜良县匡远镇,一个是司法所工作人员陈云春,另一个是村民王绍先。两人都有丰富的调解经验,是当地有名的调解能人。
说起这次的公开调解,两人自豪地说,能成为人民调解员,不仅是种荣誉,同时更肩负着责任。
死者家属索赔40万元
昨日,死者刘某的母亲、妻子和其他亲戚也赶来参加了这次公开调解会。在会上,死者家属向大货车司机范某提出了40万元的经济补偿。这一要求一说出来,就遭到范某一方的反对,调解会从一开始就陷入僵局。
在听取大货车司机代理人的诉求后,在两名警官的主持和人民调解员的协调下,当场对各项损害赔偿的数额一一进行计算,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等。
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会上吵架
整个调解会一直在艰难地维系着,而且在调解会上双方还不时有言语冲突。最后,在多方努力下,大货车司机代理人通过电话请示后,范某同意给刘某家属23万元补偿,不愿再补偿其他费用。
从昨日下午两点半,调解会一直开到4点半,还没有达成协议,双方相互谴责起来,并开始在调解会上吵闹起来。
在关于死者孩子和妻子、父母的补偿问题上,一方当事人提出要10万元,一方却说出于人道主义只愿意给两万元。由于差距较大,双方当事人又发生了一些口角之争。死者家属还将范某的代理人围住,数落起来。
两名警官和两个人民调解员,一直左右奔波于当事双方之间,相互撮合并努力维持着这个难度较大的调解会。一直到了下午6点半左右,经过4个多小时的协调,双方终于达成27万元补偿协议,并在协议书上签下了字。
交通事故提倡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制度是近年来通过广东等地的实践,公安部推行的一种新机制。自去年底,昆石大队就组织人员专门就人民调解制度进行调研、论证,召开了沿线执法部门联席会议,对在辖区内推行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制度进行讨论,并与宜良县匡远镇镇政府经过多次协商,反复修改,制定了《昆石交警大队交通事故处理人民调解员制度》,联合推出了人民调解制度。据悉,只要涉及交通事故中的民事纠纷,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均可协商解决,而且不收取当事人的费用。
被聘请的人民调解员,履行的职能是调解本乡镇内的轻微交通事故和仅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参与交通事故致伤、残、亡人员的善后赔偿调解工作;维护事故现场,协助交警对事故案件的调查,监控事故当事人;宣讲道路交通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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