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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 席 律 师
谢莉莉律师(
手机:13962129412
)
中共党员,现为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2008年9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大学毕业后曾在天津从事律师工作,后转至江苏苏州做执业律师。执业期间,为当事人代理了较多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工伤类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在交通事故赔偿及合同纠纷服务领域具有业务特长。
谢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熟练掌握并运用各种法律法规;沉着、稳重的性格,踏实、敬业的工作态度使其深受当事人的好评和信赖。愿以所学知识尽职尽责的为所需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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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莉莉律师,中共党员,现为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2008年9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大学毕业后曾在天津从事律师工作,后转至江苏苏州做执业律师。执业期间,为当事人代理了较多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工伤类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在交通事故赔偿及合同纠纷服务领域具有业务特长。 该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熟练掌握并运用各种法律法规;沉着、稳重的性格,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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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机倒车不留意 碾死儿童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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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倒车不留意 碾死儿童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苏州交通事故律师
谢莉莉律师
咨询电话:13962129412
发表日期: 2015/9/14 9:15:11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一辆普通低速货车在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湖田镇樟树村樟树下村庄路段倒车时,将车辆后方的行人钟某某撞倒,造成被害人钟某某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报警并于次日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实施倒车时未注意车辆后方行人的行走状态,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钟某某家属人民币38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实施倒车时未注意车辆后方行人的行走状态,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报警并于次日前往交警部门投案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钟某某家属人民币38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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