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肇事车未买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
2011年8月10日,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均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公路上行驶,在一拐弯处不小心相撞,刘某当场严重受伤,他的摩托车也严重受损。原告刘某经住院治疗后申请司法鉴定已构残。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黄某不负事故责任。由于被告黄某的肇事车辆未购买机动车交强险,原告刘某的医疗费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付,故原告刘某多次找到黄某,希望得到赔偿,但每次都被黄某以该事故自己无过错,不负事故责任为由拒绝。今年6月,原告刘某将被告黄某告上法庭。
结果:不买交通强制险 交通事故无责也应全责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应当购买交强险,其目的是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能保证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和赔偿。而被告黄某则违法了这一法律强制性规定,未购买机动车交强险。尽管黄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不负事故责任,但仍应依法承担不买机动车交强险的法律后果,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 苏州交通事故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