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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交通事故律师谢莉莉律师
  谢莉莉律师(手机:13962129412)
中共党员,现为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2008年9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大学毕业后曾在天津从事律师工作,后转至江苏苏州做执业律师。执业期间,为当事人代理了较多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工伤类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在交通事故赔偿及合同纠纷服务领域具有业务特长。
  谢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熟练掌握并运用各种法律法规;沉着、稳重的性格,踏实、敬业的工作态度使其深受当事人的好评和信赖。愿以所学知识尽职尽责的为所需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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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莉莉律师,中共党员,现为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2008年9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大学毕业后曾在天津从事律师工作,后转至江苏苏州做执业律师。执业期间,为当事人代理了较多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工伤类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在交通事故赔偿及合同纠纷服务领域具有业务特长。 该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熟练掌握并运用各种法律法规;沉着、稳重的性格,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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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赔付不及时须赔偿损失吗
苏州交通事故律师  谢莉莉律师 咨询电话:13962129412  发表日期: 2015/3/14 21:46:09

  保险公司赔付不及时须赔偿损失吗

  新《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保险法》的上述规定是关于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的规定。针对消费者反映集中的“投保容易理赔难”现象,《保险法》将保险行业“30天内作出核定”的服务承诺明确写入法律条文。

  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的过程是一个理赔的过程,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角度来看则是一个索赔的过程,保险索赔是指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向保险人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索赔权人一般是被保险人、受益人及其继承人。索赔人在行使保险金请求权时应履行如下义务:第一,及时通知的义务;第二,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义务;第三,在索赔时效期间内提出索赔。

  索赔人履行了自身义务,保险人未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赔付保险金,依据《保险法》上述规定,就需要向索赔人赔偿相应的损失,本律师认为,保险人至少要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赔偿损失。

苏州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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