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张广与武文是夫妻,张金是他们的女儿。2006年3月5日,在通州区东关大桥处,某劳动服务公司司机与武文发生交通事故,致武文死亡。2006年4月10日,张广代表死者家属与服务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由服务公司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全部费用39.5万元。赔偿款由张广、张金领取。
农民王玉是死者武文的母亲。王玉有武文、武齐两个子女,守寡的王玉在两个子女家轮流居住。张广、张金领取赔偿款后,已给付王玉2万元。王玉认为除该笔款外,还应获得被抚养人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故诉至法院,要求张广、张金支付抚养费3.3万余元、死亡赔偿金11.5万余元,共计14.8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两方面:一是对赔偿金该如何定性;二是赔偿金该如何分割。
第一种意见:该笔赔偿金是张广与武文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先分出一半属夫所有,另一半作为死者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分配。
第二种意见:该笔赔偿金是死者的遗产,由死者的法定继承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第三种意见:该笔赔偿款是肇事方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的全部费用,应视为对赔偿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抚慰的混合赔偿,由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合理分割,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剩余部分公平分割。
这笔赔偿金到底属于遗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混合赔偿金?应该怎样依法进行分割呢?
法官分析
1、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夫妻关系终结于离婚或一方死亡,而死亡赔偿金则是产生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故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2、死亡赔偿金也不是遗产。遗产是被继承人生前合法取得、并在其死亡时实际存在的财产;死亡赔偿金则是因死亡获得的赔偿,产生于死亡之后,故不能列入遗产范围。
3、赔偿金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武文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肇事方与死者家属签订赔偿协议,协议约定肇事方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全部费用39.5万元,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故该笔赔偿款应视为对赔偿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抚慰的混合赔偿,应包括丧葬费用、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谁有权利分到这笔钱?应由死者的法定继承人作为赔偿权利人。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死者的赔偿权利人除了近亲属外,尚无其他权利载体。死亡赔偿金虽然不是遗产,但应当由死者的近亲属依《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
审理结果
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肇事方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的全部费用,应视为对赔偿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抚慰的混合赔偿,依法应由死者的配偶、子女及被抚养人合理分割。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剩余部分公平分割。因王玉系死者的被抚养人,依法应获得赔偿;因其是农民,计算其被抚养人生活费时,应当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标准。因张广、张金系死者的配偶、子女,所受到的精神痛苦更大,分配时予以考虑。所以分割时采用35:35:30的比例确定其夫张广、其女张金、其母王玉各自份额。故判决:被告张广、张金给付原告王玉赔偿款人民币12.3万元,扣除已给付的2万元,应给付10.3万元。 苏州交通事故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