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责任者与肇事车所有人(车主)统一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者根据责任大小承担。
如果事故是由险情人引起的,引起险情的人对责任者的败诉可能负全部或部分责任,与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驾驶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交通事故责任时,机动车车主或驾驶员所在单位应列为被告。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时.由单位或者车主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典型的替代责任。因为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是机动车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归属者,既可以支配运行,又可以将运行的利益归属于自己,因而对所造成的交通事故,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是合情合理的。
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精神,驾驶员的职务行为应视为单位的行为,单位必须对驾驶员的行为后果承担民事责任,即向被害人赔偿损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但必须注意不能把追偿关系当成共同赔偿关系,即不得把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与驾驶员同时列为被告。否则,有悖于替代责任(转承赔偿责任)的原理。
同理,如果驾驶员与车主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则适用雇主转承赔偿责任,车主列为被告并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的规定,车主应列为被告,并应承担赔偿责任。当然,雇主在对外赔偿受害人损失后,有权对有过错的驾驶员追偿自己因赔偿受害人而造成的损失,从而形成一个新的损害赔偿关系。
三、驾驶员在非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交通事故责任时,驾驶员和车辆所有人应列为共同被告。
驾驶员在非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及35条的规定,驾驶员作为交通事故责任者,理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负责垫付。”的规定,应把驾驶员的单位或者车主列为共同被告。因为现实生活中驾驶员所驾车辆,多数是单位所有或者他人所有,驾驶员多数是受雇于单位或者他人的工薪收入者,因而难以负担受害人巨大的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确定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就由单位或者车主垫付的办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驾驶员负责赔偿原则的不足,从而使受害者得到及时的救济。
从法理上讲,虽然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对其工作人员的非职务行为没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但对本单位车辆却负有妥善管理的责任。行为人非职务行为动用车辆,单位应负管理之责。对行为人造成的损失后果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苏州交通事故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