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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交通事故律师谢莉莉律师
  谢莉莉律师(手机:13962129412)
中共党员,现为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2008年9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大学毕业后曾在天津从事律师工作,后转至江苏苏州做执业律师。执业期间,为当事人代理了较多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工伤类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在交通事故赔偿及合同纠纷服务领域具有业务特长。
  谢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熟练掌握并运用各种法律法规;沉着、稳重的性格,踏实、敬业的工作态度使其深受当事人的好评和信赖。愿以所学知识尽职尽责的为所需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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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莉莉律师,中共党员,现为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2008年9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大学毕业后曾在天津从事律师工作,后转至江苏苏州做执业律师。执业期间,为当事人代理了较多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工伤类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在交通事故赔偿及合同纠纷服务领域具有业务特长。 该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熟练掌握并运用各种法律法规;沉着、稳重的性格,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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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期限是多长
苏州交通事故律师  谢莉莉律师 咨询电话:13962129412  发表日期: 2015/10/13 8:22:51

  检验鉴定期限、尸体处理期限、发放送达期限、事故认定期限、事故调解期限等,这些交通事故处理期限是怎么规定?如交通事故认定期限为,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之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等。下面为您一一介绍。

  一、检验鉴定期限

  1、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者委托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经批准可以延长10日。

  2、当事人对结论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查鉴定的申请。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期限以一次为限,时期与检验鉴定评估时限相同。

  二、尸体处理期限

  1、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尸体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经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

  2、对经核查无法确认尸体身份的,应当在地(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认尸启示,登报后10日仍无人认领的经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

  三、发放送达期限

  1、发放扣留的车辆行驶证在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通知当事人10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理。

  2、公安机关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2日内将检验鉴定的结论送达当事人。

  四、事故认定期限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无须检验、鉴定的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2、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事故,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认后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3、对交通肇事逃逸的事故,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4、对未查获的逃逸事故,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5、对调查中止的交通事故,在中止原因消除之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五、事故调解期限

  1、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评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认损失之日起开始。

  注:时限中所称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苏州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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