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调解期限的第一天是如何确定的呢?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
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
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
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
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1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同一宗交通事故可能造成2人以上的伤亡,由于伤者治疗终结或者定残的时间各不相同,伤者治疗终结或者定残的时间与死者办理丧葬事宜结束的时间也不相同,造成各方受害人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的起始时间各不相同。那么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组织调解呢?公安交管部门就应当根据各受害人的不同情况分别组织调解。 苏州交通事故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