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从我国道路交通的实际出发,在总结历史经验和借鉴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的基础上,对道路交通活动中交通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全面规范,具有以下特点:
(一)以保护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为核心,突出保障,追求提高通行效率。从立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目的以及内容上都体现了本法的这一精髓:一是,坚持以人为本,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提高通行效率,保障道路交通的有序、畅通。
(二)坚持道路交通统一管理,明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道路交通中的管理职责。明确提出政府应当保障道路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同时又具体地规定政府应当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上升为法律规定,明确规定政府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媒体的交通安全教育义务。这符合我国道路交通事业发展的内在要求,符合现代交通管理工作的特点。
(四)倡导科学管理道路交通。改革开放以来,道路交通发生了深刻变化,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尤其是随着高科技手段在社会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强化科技意识,运用科学技术,不断提高交通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现代化水平,已经成为未来道路交通发展的方向。因此,本法中明确规定提倡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
(五)通过设立机动车登记制度、检验制度、报废制度、保险制度、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制度、机动车证许可制度、累积记分制度等来进一步规范交通管理行为,从法律制度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实现。
(六)按照以人为本的精神,在通行规范中重点规定了有助于培养规则意识、保护行人的通行规定;在交通事故处理方面对快速处理、自行协商解决、重点保护行人、驾驶人权益等内容做了重大改革。
(七)明确规定了规范执法的监督保障体系。从组织建设、职权、执法程序、禁止性条款、监督、处罚和处分等方面做了系统规定,以解决社会和群众普遍关心的乱扣、乱罚问题。强化执法监督,将司法监督、社会公众监督、舆论监督等融入对交通管理执法的监督之中。
(八)强化职能转变,退出一些事务性、收费性、审批性的工作事项。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停车场等经营活动。
(九)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责任追究原则。统一规定了处罚的种类、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对酒后驾车、超载、超速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 苏州交通事故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