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协商、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不能因为是自愿协商就做出无原则的让步和妥协,也不可以因为是调解而放松警惕,因而不进行相关的准备和制定相关的策略。对于当事人来说,其选择调解方式结案的目的就是想以最小的付出和成本来换取最大的收益。而且不可否认的是,对方当事人主动提出调解可能是他们的一个诉讼策略或者圈套。
在进行调解时,当事人应当掌握以下技巧:
一、要分析对方提出调解或者愿意接受调解的动机和目的
对于大部分当事人来说,其接受调解都是为了尽快结案,及早结束双方之间的争议和纠纷。但不可否认的是,也有一些当事人是利用调解来为自己拖延争取时间。比如,在借贷纠纷、拖欠货款或者其他欠款纠纷中,被告往往借助调解来延缓支付相关款项的时间。又如,当一方当事人因为某种原因证据准备不充分,或者是为了等待某个对于案件具有重要关系的人出现时、往往也会借助调解来拖延法院审理的时间。
二、要把握时机
在诉讼中占据主动地位或者有利地位的一方不要急于提出或者接受调解,而要先从证据等各方面向对方当事人施加压力,等对方承受较大压力时,其就可能会做出更大的妥协和让步。
三、要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
据理力争,争取为本方谋取最大的利益,在让步时不可不战先败,主动撤退,而要相时而动,根据调解的具体情况逐步让步,但有时候为了显示自己一方的诚意也可以在本方的承受范围内做出一些较大的让步。
四、要收集信息,熟悉案情
“知已知彼,百战不殆”。要想调解成功,在调解之前,必先收集有关信息,了解纠纷的性质,起因和经过,了解对方当事人的个性,找准问题症结的所在。
五、把握局势,控制情绪
很多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往往情绪激动,做出一些不理性的行为。心理学研究证明,冲动性情绪直接导致意识范围狭窄甚至理性丧失,极易做出对自己不利的行为。若遇上此种情况,当事人首先应当控制情绪,回归理性。
六、做一名优秀的倾听者
倾听对方当事人的心声,让其倾吐心中的压抑、不满和愤怒,从而以静制动,后发制人,实现本方的诉讼目的。
七、交通事故调解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无法达成一致的,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也不失为一种可行之道。
1、何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主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当事人的共同申请,在查明交通肇事事实及原因、分清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有关人员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公平协商,以解决赔偿争议的活动;
2、调解时间和地点的选择
一般来说,就肇事一方来说越早调解越好,但是过早提出调解要求,又很难得到受害人的响应;就受害人一方来说,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则应该尽可能选在交警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制作完毕,车辆及其他财产损失经过正式评估机构评估,人身受到伤害的等伤口完全愈合并进行法医鉴定之后提出较好。一般来说,应该选择在交警队出具了责任认定书,各种损失经过评估,受害人伤口痊愈之后提出;
另外,调解的地点的选择也同样重要,交警队、律师事务所、村委会、甚至是其他公共场所如茶馆等都可以作为调解的地点,需注意的是,调解地点一般不能够选择到一方当事人家里或一方当事人享有绝对控制权力的地点进行,因为在那种环境下进行的调解,由于双方力量的失衡,无法进行心平气和的协商和谈判;
3、调解的当事人
一般说来,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而可以参加调解的当事人主要包括: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以及其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
其中,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另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
4、调解的方式
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并在调解书上附记;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
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调解的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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