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肇事案件,保险公司是否需要在汽车承保的责任范围内支付保险金呢?保险公司在向受害人赔付后,有权向醉酒驾驶者进行追偿。
【案情介绍】
小张是名刚毕业不久的大学生,在年末的同学聚会中喝了白酒。用餐之后,小张没有听从同学劝告自行驾车回家。行驶途中,小张驾车驶入非机动车道超车,将正常骑行自行车的李某撞飞,至李某死亡。此次事故经交警认定,小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民警随后对小张体内的酒精含量进行检测时发现,其处于醉酒状态。随后,李某父母、妻子及子女共同将小张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0余万元。醉酒状态下驾车,保险公司是否应按承保的责任限额支付保险金呢?
【法官解读】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可见,醉酒驾车是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驾驶人还将会因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制裁。在赔偿问题上,如果驾驶人无力赔偿第三人遭受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依照新公布的司法解释规定,第三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予以赔付。目前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对于李某父母主张的剩余款项因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中普遍将醉酒驾车的行为列为责任免除范围,保险公司并不负责赔偿,故对于剩余款项应由小张直接向李某父母进行赔偿。此外,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付的11万元对小张而言并不意味着能够免除,该部分赔偿款项系保险公司代被保险人垫付的行为,其目的是使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获得赔偿保障和医疗救治,因此,保险公司在向受害人赔付后,有权向小张这样的醉酒驾驶者进行追偿。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保险法》第五十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在本案中公司应当与司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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