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与诉讼调解、自我协商、行政裁决的区别: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与诉讼调解的区别
诉讼调解,即法院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就案件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
诉讼调解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具有以下区别:
第一,调解的性质不同。诉讼调解是围绕诉讼进行的,一经进入诉讼程序,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在诉讼过程中产生诉讼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是非诉讼活动,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当事人申请而进行的活动。
第二,法律依据不同。诉讼调解依照的是诉讼法;道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依据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其他行政法律法规。
第三,调解的主体不同。诉讼调解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据其审判职权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机关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四,调解的法律效果不同。诉讼调解成功后,与人民法院的判决一样具有强制的执行力;而公安机关交通管路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不具有强制的执行力,履行与否依靠的是当事人自愿。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则不可以强制裁决。
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与自我协商的区别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是道路交通事故各方自愿申请,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进行的;自我协商不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办案人员的介入参与,只有当事人各方参加。此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自我协商是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行使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权,没有程序和实体上的限制。
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与行政裁决的区别
行政裁决也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据职权进行的活动,是行政机关处理与行政管理事项有关的民事纠纷的活动,是准司法活动。行政裁决权来自于法律的授权。行政裁决直接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是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的法律确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裁决如果不服,也不能否定行政裁决的效力,而应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当事人如果不履行行政裁决,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苏州交通事故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