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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交通事故律师谢莉莉律师
  谢莉莉律师(手机:13962129412)
中共党员,现为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2008年9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大学毕业后曾在天津从事律师工作,后转至江苏苏州做执业律师。执业期间,为当事人代理了较多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工伤类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在交通事故赔偿及合同纠纷服务领域具有业务特长。
  谢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熟练掌握并运用各种法律法规;沉着、稳重的性格,踏实、敬业的工作态度使其深受当事人的好评和信赖。愿以所学知识尽职尽责的为所需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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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莉莉律师,中共党员,现为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2008年9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大学毕业后曾在天津从事律师工作,后转至江苏苏州做执业律师。执业期间,为当事人代理了较多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工伤类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在交通事故赔偿及合同纠纷服务领域具有业务特长。 该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熟练掌握并运用各种法律法规;沉着、稳重的性格,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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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调解技巧
苏州交通事故律师  谢莉莉律师 咨询电话:13962129412  发表日期: 2015/3/14 23:19:51

  一、不偏不倚理清事实责任

  调解的前提要掌握所需要调解案件的案情,首先应该搞清楚双方责任过错与承担责任的比例,抓住当事人在事故中“软肋”,“暗示”当事人,使双方都能互谅互让,达成和解。所以在调解之前应该掌握事故经过,在了解事故经过的时候,不放过任何一个小细节,要用不偏不倚的态度对待事故双方,对于当事人来说,不必要将是非曲直弄得一清二楚,但倾听双方不同说法,正确客观对待事实是避免对抗并营造和谐的气氛的第一要素,有利于达成和解

  二、结合实情运用调解语言

  交通事故情况不同,处理方式也应当有所区别,做好调解工作,首先要讲究调解语言技巧。在交通事故中造成当事人的死亡都是突发事件、意料之外的,当事人亲属一般还没办法接受事故的事实,面对悲伤欲绝的当事人家属,应当避免使用“死人”“死亡”等刺激家属的字眼,避免谈及丧葬费、死亡补偿等事宜,尽量用民间比较书面话的语言,或是比较含蓄的说法,有必要时与直系亲属谈及事故死亡人员直接呼“他(她)”,而与其它亲属商谈相关事宜。

  三、避重就轻确保调解顺利

  在重大交通事故中,死者的直系亲属一般话语不多,有话时也多是伴着哭泣声,对其可以以安慰为主。而在调解当中应当要注意与直系亲属同来的其它亲属,而其它亲属往往大提要求,这时候,我们则应耐心讲解,要避重就轻,耐心解释,在劝解无效果仍提无理要求时,可以劝情绪最高者离场,转移矛盾,有利于事故赔偿调解继续。而在重大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中,如果没有死者直系家属的表态,调解往往会功亏一篑。所以在调解中就要时刻注意死者直系家属的动态及情绪波动状态,避免在其激动时说敏感的话题使其情绪失控而导致调解失败。

  四、晓之以理促成双方和解

  要从双方的利益要求对双方的心理进行分析,要密切关注双方的想法及忧虑,对双方的态度、赔偿要求先行了解,把会影响调解的症结先找出来,并尽量在调解之前以聊天、讲事例、倾听等方式,缓解双方矛盾和冲突,使在调解当中双方都能理智对待,并有情、知法、有理。同时,调解人应当要告知当事人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调解的几次机会,因交通事故致致伤、致死、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的期限等等。

  五、换位思考保证双方利益

  很多时候,事故调解之前办事人员就明白这次调解是否成功,所以在预知调解可能会不成功的时候,我们要注意引导事故双方在认识和考虑利害关系时,建议双方“换位思考”。即劝导双方当事人在考虑自己利益的同时,退一步思考一下,也要设想对方是怎样考虑他的利益,因而在决策和解之前,就要互相“相让”和“想到”,才能促成最大程度上保证双方利益。

  六、欲擒故纵终结也是调解

  在使用了诸多的方法,调解也无法成功的时候,只好终结调解,下达调解终结书,建议双方采用第二种方法处理,到了这个时候,事故双方反倒会静下心来,认真思考通过法律渠道是否更有利于保障自己的利益,是否要采用更加繁琐的诉讼方式等。这个时候更多的当事人会通过法律咨询等方法明白法律的规定,权衡双方的利益得失。这个时候往往欲擒故纵的方法让更多的当事人在无法调解的情况下调解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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