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们多年的经验来看,受害者要获得合理的鉴定结论,必须要注意两个关键环节:一是鉴定单位的选择,二是鉴定时机的把握。
在鉴定机构的选择上,很多受害者容易犯以下两个错误:
第一个错误,选择了没有资质的鉴定机构。
据2006年06月01日的《华夏时报》报道:5月25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亢伟志被农用车撞伤赔偿案。原告亢伟志向被告李建合索要医疗费、残疾补偿金等15万余元赔偿。在答辩阶段,被告代理人向法庭提出抗辩理由称,原告索要赔偿最重要的依据,是北京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所做的伤残评定书,但据她调查,该鉴定中心没有鉴定资质,因此该伤残评定书是无效的。其法律依据是,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该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决定》第七条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庭审最后,法官表示,根据被告的答辩,以及法院的调查,发现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不具备鉴定资质,因此认为原告提供的法医鉴定中心的伤残鉴定无效,法院不予采信。既然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伤残评定书没有法律效力,为何还有市场?对些,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表示,问题很复杂,但简言之,就是公安机关在钻缝谋利。一位知情人士说,“每个鉴定案例平均收费在1500到2000元,一年有数千这样的案例,(收费可达数百万),这样算来,这笔钱是相当可观的。”上述案例提醒我们,如果你打算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伤残鉴定,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因为大多数情况下公安交警部门会指定自己部门内部设立的鉴定中心来做鉴定,而这种做法的后果往往可能导致伤残评定书无效,所以,我们建议,受害者最好委托律师之后在律师的指导下选择合法有效的鉴定机构。
第二个错误,选择了对自己不利的鉴定机构。
每一地区,具备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资质的机构都不止一家。一般情况下各鉴定机构所做的鉴定结论是一致的,但是,当伤情属于 “可评可不评,可高评可低评”的情况时,各鉴定机构的做法却截然相反,有点鉴定机构的就高不就低,有的就低不就高。所以,不要盲目的自己去选择鉴定单位,最好是听取专业律师的意见,因为,律师对各鉴定机构情况比较了解,否则,吃亏了都不知道怎么回事。
要知道,评上级别和评不上级别,里面的赔偿项目和金额差距是很大的;同样的伤情,不同的评级,赔偿金额也会有几万元甚至十几万元的差距。 苏州交通事故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