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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交通事故律师谢莉莉律师
  谢莉莉律师(手机:13962129412)
中共党员,现为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2008年9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大学毕业后曾在天津从事律师工作,后转至江苏苏州做执业律师。执业期间,为当事人代理了较多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工伤类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在交通事故赔偿及合同纠纷服务领域具有业务特长。
  谢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熟练掌握并运用各种法律法规;沉着、稳重的性格,踏实、敬业的工作态度使其深受当事人的好评和信赖。愿以所学知识尽职尽责的为所需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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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莉莉律师,中共党员,现为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2008年9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大学毕业后曾在天津从事律师工作,后转至江苏苏州做执业律师。执业期间,为当事人代理了较多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工伤类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在交通事故赔偿及合同纠纷服务领域具有业务特长。 该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熟练掌握并运用各种法律法规;沉着、稳重的性格,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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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问题解答
苏州交通事故律师  谢莉莉律师 咨询电话:13962129412  发表日期: 2015/3/14 22:49:50

  问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标准是什么?

  答: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标准是2002年12月1日发布并于同日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18667-2002。

  该伤残评定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具有强制性;附录A、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详见《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问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有哪些基本概念?

  答:(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

  (2)伤残: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3)评定:是指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4)评定人员:是指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A.评定人条件应当由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B.公安机关内设的法医鉴定中心以及其他合法的鉴定机构都可以进行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但是评定人员必须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

  (5)评定结论:是指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6)评定书:是指评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所形成的书面文书。

  A.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B.评定书应当由评定人签名。

  (7)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问3: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原则是什么?

  答: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问4:什么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时机?

  答: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问5: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依据包括:

  (1)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病历资料;

  (2)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

  (3)评定人对受伤人员身体的检验结果。

  问6: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分为哪几级?

  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一 级(100%)伤残程度最重,其他依次递减,每级相差10%,十级最轻(10%)。

  【律师提示】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具有特殊标准和评定办法,当事人务必注意。

苏州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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